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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第十四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签字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须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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