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促进农业经济产业化,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自然、社会科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为某一重点学科的带头人、业务骨干,并获得下列奖励之一者(一般指奖励的前三名)。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2)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多项的;
(3)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社会科学研究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
4、在医疗卫生和教育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在社会科学或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艺术家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励的;
6、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创新价值的论文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结构
第八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由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九条 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科研、社科6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所从事专业领域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高声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遇到评审本单位人员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其程序及办法如下:
1、省人事厅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向各市和省直部门统一部署;根据人事部分配的指标,按申报比例向各市和省直各系统下达预分申报指标。
2、各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市人选的初评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员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奖励证书(复印件)及事迹材料,一并报省人事厅;省直人选经单位推荐,系统初评,将选拔人员的各类材料直接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行业分类,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