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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8〕58号 1998年11月30日)


  现将《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冀”作贡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省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按照人事部当年下达的指标和专业结构比例际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选拔范围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选拔对象是在工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时注意向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所占指标一般不少于总量的45%左右,中青年应占多数。
  第七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已培养出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战线,作出下列成绩之一者:
  (1)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3)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科学管理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或省内外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4)狠抓企业的改造和管理,实现扭亏增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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