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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河北省乡镇煤矿管理条例》、《河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二)关井压产期间,停止批办小煤矿。各级煤炭、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取缔和关闭范围的矿井不续证、不换证、不办证。省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同时,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为其转供电;火工品供应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火工产品;铁路、运输部门不得运输其煤炭;煤炭经营部门不得经营其煤炭;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取缔和关闭范围的矿井立即注销和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关井压产要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相结合。各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登记发证工作,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予以保留的小煤矿要在1998年年底前办完,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予以保留的小煤矿要在1999年2月底前办完,同意开办的纪要井、协议井1999年2月底办完,基建矿井要在1999年6月底前办完。
  七、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了以钮茂生代省长为组长,郭世昌副省长为第一副组长的河北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邯郸、邢台、唐山、承德、张家口5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市级领导小组,石家庄、保定、秦皇岛3市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年产10万吨以上的产煤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县级领导小组,其他产煤县(市、区)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也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
  八、建立监察、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级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有效的关井压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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