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对这次关井压产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在全省上下迅速掀起一个宣传高潮,为关井压产工作创造强大的声势和有力的舆论环境,向群众讲清楚有关的政策、措施,取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其所处矿区中心的优势,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在煤炭企业和周边产煤矿区大力宣传关井压产的方针政策。
(二)关井压产实施第一阶段(1998年12月初至1999年2月底):按照全部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按比例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原则,下达关闭矿井的个数和压减产量,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由县政府负责于1999年2月底前下达关井通知单。
(三)关井压产实施第二阶段(1999年3月至6月底):1999年春节过后,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取缔和关闭矿井,力争在6月底前将所有予以取缔和关闭的小煤矿全部取缔和关闭,包括停产整顿后仍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小煤矿。
关闭矿井的标准是: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销、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生产建设技术和地质资料上交县级煤炭管理部门。
3、火工用品及领用证件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从业人员。矿井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5、主管部门对被关闭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按隶属关系上报。
6、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四)验收阶段(1999年7月至年底):从1999年7月份开始,首先由县人民政府并邀请同级人大共同组织验收,并报市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省、市验收工作在县验收工作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进行,达不到要求的立即进行返工。同时,对关闭的布局不合理的合法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整个关井压产工作一定要在1999年底结束。
六、政策措施
在关井压产工作期间,采取以下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