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缔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
(二)取缔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三)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的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到1998年底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予以关闭。
(四)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到1999年2月底仍不能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关闭。
(五)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没有降硫、降灰措施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六)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的既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又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予以关闭,关闭后给予适当补偿。
四、解决好治理整顿遗留问题
(一)纪要井、协议井问题
1996年以来因小煤矿治理整顿,停止了一批纪要井、协议井的批办手续。为解决这部分矿井历史遗留问题,在严格标准、统一规划、在国家控制的总规模内,批准了部分符合条件的纪要井、协议井,这批矿井要立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于1999年2月底前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
(二)基建矿井问题
1997年1月1日以前批办的具有采矿许可证的基建矿井,必须在年底前领取建井许可证。凡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的,限期于1999年6月底前完成基建任务,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经过复核,如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的长远发展,则予以关闭;在国家控制的总规模内,经过复核,同意继续基建的,也必须在今年年底前领取建井许可证,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基建任务,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
(三)采矿许可证过期矿井问题
1996年以来因小煤矿治理整顿,停止了采矿许可证过期矿井的续证工作,这批矿井在总量完成国家关井压产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续证。
1、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经过储量核实还有资源的,可以续证,但必须在1999年2月底前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
2、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已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采矿许可证过期、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经过复核,国有煤矿签字同意的。
3、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采矿许可证过期,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凡国有煤矿签字同意续证的,可在原证基础上续证一年。不换发新证,但也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办理煤炭生产证,否则,予以关闭。
4、以上续证矿井必须是1996年8月21日以来,没有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经煤炭部门检查验收,符合设计规范,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过煤炭部门组织的储量核实,确有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