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8日)修正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0年2月1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提高公民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素质所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
第三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学校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自治县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军事机关,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规划;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