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
第八条 劳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劳动行政执法制度、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劳动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劳动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实行审议和审批制度,对重要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减、缓、免等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十条 对劳动行政执法应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复议和应诉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投诉制度、督查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其中督查制度是指法制监督机构对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包括劳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劳动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制度、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行政处罚备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实施劳动行政执法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劳动法规宣传、培训制度和政策宣讲制度;劳动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劳动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制度。
第三章 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内容包括:
(一)劳动行政许可;
(二)劳动行政审批;
(三)劳动行政确认;
(四)劳动行政检查和处罚;
(五)劳动行政复议;
(六)劳动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会同执法机构制定其执法内容及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执法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对新颁布的劳动法规,执法机构应在发布后二十日内提出实施方案,将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制定各自的执法责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管理,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程序。
执法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依据的劳动法规;
(二)执法项目;
(三)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