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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通告(《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第六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商业法则运作,定向设立,分类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经监管会批准后,由信保公司统一存入特别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余额沉淀部分可开展安全性好、回报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国债回购等业务,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 每发生一笔担保业务,从担保资金中提取该笔担保额10%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账。该笔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80%返还,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取到一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五条 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贷款银行通知中投保公司和信保公司,经审核无误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代偿,不足部分从担保资金本金中同比例支付。项目代偿后,由项目推荐人负责协助信保公司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弥补各自的担保资金。
  第十六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1、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
  第十七条 坏账由监管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按各出资方比例分担,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十八条 项目担保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净收益,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担保资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资金总额。
  第十九条 担保资金按年度核算,由信保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资金财务情况,并提出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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