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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保证本市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公民旁听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活动,现就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第一,公民要求旁听的案件应为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公民要求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应向法院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院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员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公民持有旁听证方能进入法院旁听案件的审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公民要求旁听的,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下列公民不得要求旁听公开审判: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四条,参加旁听的公民应衣着整洁,不许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
  第五,参加旁听的公民应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法院,并按规定接受法院的安全检查。
  第六,公民旁听公开审判应遵守法庭规则,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要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
  第七,旁听公民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第九,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关于案件公开审理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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