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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发布《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审计局发布《关于抽查
 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8〕第43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防止商品住宅价格不合理的过快上涨,控制开发成本的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成本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栋楼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别墅、四合院等高档住宅)项目。对已取得销售许可证、当年正在销售或已销售完的普通住宅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审核。
  第三条 被抽选中的开发项目,属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由市物价局、市审计局会同市建委进行审核;属三、四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由区县物价局、审计局会同区县建委进行审核。
  第四条 按照社会统计学的原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定审核商品住宅项目。根据市房地局提供的上一年度核发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建立商品住宅项目库,从中抽取25个样本作为本年度的审核候选项目,终选定其中有代表性的20个项目作为本年度审核项目。
  第五条 本年度审核项目确定后由市物价局通告有关开发企业。被选定项目的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价格、成本、财务报表、财务核算凭证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物价部门、审计部门会同建委组成联合审核组,进驻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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