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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其他有关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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