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家具建筑装修材料销售市场防火安全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消防局发布)
为规范家具销售市场、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销售市场的消防安全活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家具市场、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销售家具、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市场的消防安全由开办单位负责,其法定代表人为该市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并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上述人员确定或变更后,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市场建筑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建筑设计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市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市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
四、市场的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须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五、市场在开业前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六、建筑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场应当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设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市场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以上人员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七、市场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领导带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