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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对依法征用、
 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将市房地局《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意见
         (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用地的管理,配合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处理和利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
  凡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尚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征用集体土地和存量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征而未用,自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二)划拨的国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拨而未用,自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地上物拆迁后,未动工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
  (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闲置土地。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对闲置期不满2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并限期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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