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方式处置。具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三)国有企业利用原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方式处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不符合作价入股方式处置条件的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租赁、承包或委托给企业(个人)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5.国有企业利用原划拨用地改变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但本意见第四条第六款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6.符合保留划拨用地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条件,经企业自身申请的。
六、在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过程中,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可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破产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房地产连同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也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剩余部分作为破产企业财产处置;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及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的40%,其余作为国家对企业(原土地使用者)的投入;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市政府批准后,缓至2年内交齐。如属市政府确立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比例可进一步降低;
(三)按照国务院规定,属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土地收益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四)以租赁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在3年内免交租金;
(五)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国家可在3年内免分红利;
(六)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继续执行《北京市实施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办法》。
七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应进行地价评
估。地价评估,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