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新设企业的行为。以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后,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保留划拨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国有企业继续采取无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市房地局审批,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手续或交纳土地收益。
四、下列企业用地,经市房地局审核,可暂按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和管理: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但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或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集团,且国有股权占50%以上,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作价入股且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五)国有企业分立后,土地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的;
(六)国有企业为安排下岗人员再就业,利用原厂房在企业内部兴办第三产业,原厂房占用的土地,但原厂房出租、转让的除外;
(七)企业的职工住宅、学校、托儿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用地;
(八)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未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且不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的。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五、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凡不能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均须分别以如下方式处置: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中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市房地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经营管理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