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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8〕76号)


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请示》(京房地拆字〔1998〕第919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
  二、根据《办法》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办法为: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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