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工能进能出的就业机制,发挥市场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下岗待工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逐步化解职工下岗待工矛盾。建立就业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企业和职工四个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分流下岗职工。
(五)覆盖全社会的保障机制,实现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社会化、补充保险市场化和社会救助制度化。一是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社会化,加快并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二是积极发展补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物价指数适时调整在职职工最低生活标准、下岗待工人员和失业人员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救助网络和设立帮困基金,对各类救助对象进行资助,使社会救助工作做到制度化。
(六)经营者择优录用竞争上岗机制,营造能者上、庸者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造就真正的企业家队伍,按照党管干部、出资者委派与市场选聘经营者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构建经营者择优录用和竞争上岗新机制。一是对党政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要实行分类管理;二是加大公开选择经营者的力度;三是改进和加强对经营者的考核管理,把选任考核、日常考核和离任考核结合起来。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配套措施及政策
为努力改善企业外部环境,鼓励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加快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以下几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企业上市条件,优先安排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上市融资。
(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批准上市的,对超过15%所得税赋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实行先征后返;原享受所得税返还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按国有法人出资比例计算返还给国有出资人,主要用于企业增资配股和技术改造等。
(三)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整体改制或主体改制的,其生产经营流动基本没有发生变化的,原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仍然有效,可在资产重组时将原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特许经营权划归改制后的公司,有关部门应为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转移过户手续。
(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股权占50%以上的,其使用的原划拨用地未作价入股且未改变使用性质的,可以仍按划拨用地使用和过户。
(五)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文)的精神,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予减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