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企业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合理建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数企业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改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少数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上市。有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改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对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要严格限制,仅限于政策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和非竞争性行业的企业。
(二)建立出资人制度,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国家和企业各类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财产,不能抽资撤股,但可以依法转让股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企业要接受出资人依法监督,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采用多种方式组建股份制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革,企业可以采取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入股,同时吸收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的形式组成新的股份制公司;也可以采取售改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向社会上的法人、自然人和内部职工出售一部分企业的净资产,组成新的股份制公司。
(四)提倡和鼓励内部职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建立职工持股会的办法,实现职工持股。上市公司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配售一部分股份。国家依法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改为公司制的企业应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精简内部管理机构,使其做到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改为公司制的企业要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
《公司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企业领导制度。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不能互相代替,但有关人员可以交叉兼职。党委主要成员可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