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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税消费控税发票抽奖试行办法

  第八条 核对过的地税消费发票须经查询登记才能参加抽奖,查询登记方法为持票人按票面上注明的查询办法拨打海口市地税拨视通查票台进行查询登记,查询登记截止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天(专项奖查询登记截止日另有章程规定)。如查询确认为违法发票,持票人可通过税务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查证后举报人将获得举报奖,并由税务机关责成业户开一张真发票参加抽奖。
  第九条 参加抽奖的地税消费发票号码,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第十条 每张地税消费发票,只能在被确认资格的当期参加抽奖。

第四章 获奖等次、人数和金额

  第十一条 定期奖获奖等次、人数和金额为:
  特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50000元;
  一等奖1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10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元;
  三等奖100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00元。
  第十二条 专项奖的获奖等次和定期奖一样,获奖人数和金额另以专项奖章程规定。

第五章 抽奖方式

  第十三条 每期具备抽奖资格的地税消费发票查询号经排序后各对应一个顺序号,顺序号经公证后进行四次分等抽号,抽出的号码为该等获奖号。
  第十四条 同一号码可参加四次分等抽号中奖。

第六章 中奖和中奖人的确认

  第十五条 发票票面查询号与抽出的获奖一致时即为中奖。
  第十六条 中奖人的确认
  一、发票票面客户栏为个人的,以该个人为中奖人。
  二、发票票面客户栏为单位的,以单位财务人员为中奖人。

第七章 兑奖

  第十七条 兑奖
  一、每期中奖号码公告后第11日起的30天内为中奖发票兑奖时间,逾期不来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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