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地税消费发票抽奖办公室公告
(〔1998〕海口地税奖公字第一号)
现将《海口市地税消费控税发票抽奖试行办法》予以公告。
海口市地税消费发票抽奖办公室
1998年7月18日
海口市地税消费控税发票抽奖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地税发票管理,净化用票环境,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公平税负,稳定税源,保证海口市地方税收任务的完成,保护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地税控税发票是指票面套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票面印有发票查询信息号码且地区号码为460100能提供查询的合法发票。
海口市地税消费控税发票(以下简称地税消费发票)是指消费者通过消费从业户获取的海口市地税控税发票。
第三条 地税消费发票抽奖分为定期奖和专项奖两种。定期奖是按一定期间对所有地税消费发票进行抽奖,专项奖则不定期对一些种类的地税消费发票进行抽奖。
第四条 海口市地税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海口市地税消费发票抽奖办公室(以下简称抽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抽奖时间
第五条 地税消费发票定期奖抽奖时间为每季度一期,每年共四期。每期抽奖日为下季度中月的28日。即每年第一季度的地税消费发票在本年的5月28日抽奖;第二季度的地税消费发票在本年的8月28日抽奖;第三季度的地税消费发票在本年的11月28日抽奖;第四季度的地税消费发票在次年的2月28日抽奖。定期抽奖时间如有变更应于抽奖日3个月前在海口晚报等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条 地税消费发票专项奖抽奖时间另以专项奖章程规定。
第三章 抽奖资格
第七条 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应注意查处该票票面是否印有查询信息号码,票面盖章单位是否与该业户悬挂的地税税务登记证单位一致,客户栏、项目栏、金额栏是否填写等兑奖时需要核对的内容,如残缺可要求业户补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