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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四)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商场、餐饮店。
  第三十七条 新建的公共厕所必须是水冲式无害化厕所,不允许建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
  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改造。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属于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清洗站必须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第四十条 饲养家禽、家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城乡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应当圈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机动车辆的废弃物未集中处理,随意丢弃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渣土垃圾泄漏或者遗撤的,处以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污水排放在道路上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环境卫生用地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其限期退出,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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