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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6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8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制市、镇。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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