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听取或审阅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总结,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组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离任审计内容,如实撰写并提交任职期间工作总结,并在必要时作口头介绍;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材料、资料。法定代表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四条 审计组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如实报送和提供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材料、资料;对有关审查、检查、调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后2个月内完成离任审计事项。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5日内向审计组织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法定代表人的审计评价;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准确,评价公正恰当。对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嘉奖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向所属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还可以征求接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方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或审计组织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织对其派出的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审定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分别送交决定任职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执行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