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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已经1998年8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企业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未经离任审计,一般不得安排担任新的职务,不得为其办理组织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害情况。重点核查生产经营目标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潜盈、潜亏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所在任职期间有无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失误及造成的损失。
  (三)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重点核查有无因失职、渎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有无以权谋私,侵占、贪污、挪用、浪费企业资财;有无行贿、受贿;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处置企业资产;有无违反规定借欠企业款项、实物;有无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重要经济问题。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行政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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