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林业发展,使培育森林资源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造林、营林、森林资源保护扩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林业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建立林业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地、州、县(市)可以建立林业基金,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育林基金、维简费;
(三)对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收取的林地补偿、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自治区用于造林、营林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
(五)国家林业基金用于自治区的部分;
(六)国有资源资产运营收益;
(七)国内外援助和捐赠发展林业的资金;
(八)其他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用于林业生产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林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林木的营造、更新培育、封育、改造和林地复垦;
(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
(四)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清查、监测;
(五)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和表彰奖励;
(六)其他林业项目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