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已印发,为便于理解和操作,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一些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1.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是指贷款人夫妇双方的固定工资收入除去保留其家庭正常生活费用后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测算方式为(借款人月工资+配偶月工资)×35%×12个月×贷款年限。
2.30%的自筹资金包括:已存入在缴交公积金银行开设的购房帐户资金,预交购房款,集资款已抵押房款。
3.已离退休的职工不在贷款范围之列。
4.目前购房贷款,优先解决新购买职工所在单位自管住房和购买安居工程之用。
5.贷款办法中所称等额均还贷款本息办法,是从取得住房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其计算方式为:
月等额还款数=借款总金额×等额还款系数。
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期限(月)
等额还款系数=----------------------
(1+贷款月利率)还款期限(月)-1
6.贷款利率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5号文规定,以现行金融系统定期三个月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按贷款期限的长短,增加不同的比例利率,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7.住房贷款需以购买的房屋做贷款的抵押,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和借款人相同。
8.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其抵押证券在抵押期内,不得挂失。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首先归还剩余部分贷款本息。
9.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中途中断抵押房屋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委托贷款银行代为续保,费用由借款承担。
10.每个单位职工住房贷款总额控制在办理贷款时个人和单位归集公积金余额的80%以内。单位并以此按月做出借款计划报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11.借款人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借款报告、借款申请书、住房贷款权益抵押证明书等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签章,如有虚假不实内容而造成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应由借款人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和签字领导人承担责任。
12.按贷款程序所要办的各项手续,提倡由单位统一办理,以减少借款的时间,不影响正常的工作。
二、贷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