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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的通知(暂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房改办字[1998]006号)


驻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住房消费市场,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鼓励职工买房、建房、形成新的住房消费模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治区区级驻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驻乌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如无特指简称贷款),是指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其所有的房屋或有价证券为抵(质)押物,向中心提供偿还贷款的担保从而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为政策性低息专项贷款,只能用于代款债务人购置、建造、大修理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债权担保、专款专用的原则,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办理。
  第四条 贷款的债权人为中心。贷款业务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发放贷款债权人应当依法设定房地产抵押和有价证券质押方式保障其债权实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由中心统一管理,且个人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二年的区级驻乌单位的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理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均可申请贷款。
  第六条 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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