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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揽客和给导游员、驾驶员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接受旅游区内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护旅游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规定的,经营者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向旅游者提供信息。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危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旅游景区(点)摆摊设点的,必须在有关部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明码标价,亮照经营,文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和摊派,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四章 旅游者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受以下权利:
  (一)了解旅游活动安排及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身、财物安全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三)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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