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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9--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执法活动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工作的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各级司法机关严格行使司法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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