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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提存方式履行给付义务的。
  办理提存公证后,债务人的债务即为履行。
  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领取提存的物品、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对不便保存的物品,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债务人变卖提存价款,或者由公证机构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所得价款由公证机构保存。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办理抵押登记;
  (二)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
  (三)封存样品;
  (四)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公证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六)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第五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申请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对于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派公证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四)申请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管辖。
  公证机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公证员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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