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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九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原合同及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法定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试用期;
  (二)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事宜;
  (三)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四)保守商业秘密责任;
  (五)违约金;
  (六)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经双主当事人协商,可选择订立其中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在矿山井下及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对新招工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目录》规定的学徒期和熟练期执行学徒期或熟练期制度,但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学徒期用熟练期。大中专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和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或定金,不得预收违约金,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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