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保护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的资产和产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不得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冠以国有或集体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自愿原则,经过产权界定,恢复本来的企业性质。
20、要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加重企业负担行为。严格执行省上制定的《收费监督卡》制度。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部门和地方无权出台收费项目。对过去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认真清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消。凡是没有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票据和收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大胆举报。对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
21、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党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都要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务人员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要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搞不正之风,行贿受贿、违法违纪的,不管是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从严处理。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提出诉讼,有关部门和法院要认真受理。
七、加强领导,搞好服务
22、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服务职能,共同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搞好协调服务。做到法律上保护,政策上扶持,资金上支持,技术上帮助,管理上指导,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项目申报、产品鉴定、出国审批、职称评定、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齐心协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实事、办好事。
23、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贯彻实施细则,真正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要建立和完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法律、会计、金融、外贸、信息、培训、评估、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24、建立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保障范围。非公有制企业要参加社会养老、住房、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并在社会保险机构投保。
25、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党群组织建设。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青年、妇女较多的,要建立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从业人员超过25人的,要建立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