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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失效]

  8、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因地制宜,立足当地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确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重点。大中城市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要依托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力度,提高加工程度,形成优势产业。大力兴办科技型和外向型企业,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实现产品上质量,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增强经济实力。
  三、鼓励各类人员,大力兴办个体、私营企业
  9、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档案转入人才中心。离职期间,3年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原身份不变。3年后,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三年内或三年后,不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择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辞职人员可发一次性补助费,发放标准另行确定。
  对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办私营企业的普通计划内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和回国留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将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留在当地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保留国家职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公安、粮食部门凭“派遣证”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等手续。
  转业军官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私营企业的,3年内保留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军转部门负责保管,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后,人事档案转交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省外人员来我省创办、领办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供电、供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其子女入托、入学、升学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10、各级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办公,为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员提供方便,公开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条龙”服务。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等手续一次性办妥。
  四、多方筹措发展资金
  11、建立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金。各级工商联、个协、私协等群众团体,可按照“自选领导、自筹资金、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原则,自下而上组建同业公会或行业分会,逐步创造条件,设立贷款担保金或互助金,逐步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
  12、各级人民银行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协调各商业银行,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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