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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实行招投标制度、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质量监督,控制住房建设成本,提高住房工程质量。坚决杜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一切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由各级监察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要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积极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的生产供应方式。
  (二十四)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对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六、积极支持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五)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六)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采取得力措施缩短贷款周期,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十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八)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切实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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