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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陕政发[1998]50号 1998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大力发展住宅产业,使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全省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1998年9月1日起,全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同时有步骤地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对1998年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及此前已立项建设的住房,各地既可执行陕政发[1997]44号文件,也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新办法出售。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我省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方式是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补贴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有关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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