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具备建设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
(3)城市基础设施的市政配套费已经落实或者当地政府承诺进行大市政配套的;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当地商业银行认同的;
(5)已提出担保的具体办法和与贷款数额相对应的抵押物的。
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从材料、设备选用、技术力量配备、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12、经济适用住房建成竣工后,由各级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3、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出说明,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凡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不得转为其它用途。
15、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以上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8)3%以下的利润。
16、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进行各种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
17、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应给予发放贷款:
(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2)建设项目预售总量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3)地方配套资金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
18、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应在7—14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