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保小城镇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小城镇规划编制费用主要由县、镇政府负责落实。从1998年起,省财政每年规划事业补助增加到100万元,重点支持100个试点镇建设规划修编和人员培训;各市(地)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小城镇规划编制和修编补助。
进一步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管理小城镇建设的处、科(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编制由各级编制部门调剂解决。注意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充实加强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力量。凡在村镇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
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小城镇建设投入力度
要通过多渠道增加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投入。省上安排部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100个试点镇建设。从1999年起,将省财政每年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200万元列入预算,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对100个试点镇申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和支持。省计委要将国定贫困县(区)所辖试点镇的道路、给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以工代赈计划;省水利厅要优先安排试点镇饮水和防洪工程项目资金;省交通厅和市(地)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穿越镇区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所需建设资金予以保证;省卫生厅从秦巴山区综合扶贫项目用于卫生基础设施子项目(卫Ⅷ)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试点镇的卫生院建设给予资助。各部门在安排试点镇投资计划时,有关小城镇建设项目,要主动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并抄送有关文件。各市(地)、县都要认真抓好试点镇建设,在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倾斜。
为增强镇级政府财力,增加小城镇建设资金,目前我省规定的用于城市维护管理的各项合理收费项目,经批准可延伸到建制镇一级。收取的各项费用,由镇政府集中安排,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城市维护费、土地出让金等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划归乡镇部分,要集中用于小城镇建设。
要改革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和改革办法,广开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在小城镇投资兴建的集贸市场、自来水厂、公共设施可以拍卖、租赁经营。以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收回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全部用于小城镇建设,滚动发展。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兴建集贸市场、兴建镇区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及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
扩大利用外资,争取更多的低息贷款,兴建小城镇公益性项目。农业银行陕西分行和省建设厅要积极争取国家用于小城镇建设的贷款,扶持试点镇建设。省内其它金融机构,对小城镇建设也应积极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