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
(陕政发[1998]47号 1998年9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大力度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决定》(陕发[1996]5号),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任务落到实处小城镇是城乡交换的枢纽,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阶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城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目前全省小城镇已增至2026个(不含83个县城镇),其中建制镇906个。一批小城镇初具规模,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城市化水平低、小城镇规划滞后、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省委、省政府既定的鼓励小城镇发展的有关政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需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小城镇建设,到本世纪末,建设一批经济繁荣、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小城镇,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是省委、省政府从省情实际出发作出的带有全局意义的战略决策。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城镇建设的战略意义,把小城镇建设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有机地统一起来,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镇两级政府。县、镇两级政府要从建设经济强县,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城市化的大局出发,把此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结合县域经济发展,抓紧搞好小城镇建设规划
小城镇规划的修编工作要加快步伐。100个试点镇中尚需修编和新编的32个镇的建设规划,必须在1998年底前完成;到2000年,所有小城镇要全部完成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凡没有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或规划已到修编期限而没有修编的小城镇,一律不批准新上有悖小城镇长远发展的建设项目。今后撤乡建镇,必须有建设行政部门主持编制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小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和《陕西省村镇规划技术要点》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条件、自然环境、风俗民情,准确定位城镇的性质、规模、产业结构和发展目标,体现科学性、预见性和超前性,具有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