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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安全查验卡》有效期为1年,每年换发1次。更换客运车辆或者更换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
  第七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定期接受驾驶适应性检测或者身体检查。
  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的,以及1年内驾驶证有3次以上违章记录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重新接受驾驶适应性检测或者身体检查。
  经驾驶适应性检测或者身体检查为不合格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取消其客运车辆准驾资格。
  第八条 客运车辆的车主、承租人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违法驾驶。
  第九条 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的字样。
  客运车辆载人时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第十条 客运车辆白天连续行程400公里以上、夜间连续行程200公里以上或者驾驶员白天连续驾驶8小时以上、夜间连续驾驶5小时以上的,必须有持相同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组建的交通安全组织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交通安全组织,应当定期召集客运车辆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安全教育负责督促和检查。
  第十三条 客运车辆的车主应当落实客运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客运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交通肇事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客运运输的车主应当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需并处吊扣驾驶证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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