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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盲目投资整治重复建设的通知

  6.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项目与滇中发达地区重复的,原则上可保留,但应扶持其迅速提高水平。
  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二、认真清理在建项目
  对在建以及已批准立项或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必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保政策要求和有关规定,依法办事,逐一清查、复核,重新予以确认或作出新的决策。
  1.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而又无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布局不合理、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项目,布局不合理、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项目,严重浪费资源或破坏资源的项目,生产工艺落后、产品没有市场、规模过小、投资效益很差的项目,资源蕴藏不明、原料供应得不到保证的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等6种情况的项目,要坚决停建。
  2.虽不宜再建但已基本建成或已投入试运行的项目,如果停建会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的,原则上可续建投产,但必须根据存在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建设工程过半但建设资金没有完全落实的项目,应缓建。
  4.已经立项但尚未开工且不符合审批程序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立项和审批程序重新评估,再行决策。
  在建项目的清理,由省计委继续牵头办理。
  三、严格控制新上项目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原则上不再新上一般性加工项目,省级各部门一律停止审批。确需立项建设的,集中由省政府处理。
  四、尽快制定有关经济建设项目决策的政策法规
  严谨、完善的政策法规,是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基本保证。当前要抓紧制定以下政策法规:
  1.由省计委牵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加快制定我省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确定我省鼓励发展的产业、行业、产品目录和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产业、行业、产品目录。
  2.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国家行业技术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完善我省产业技术政策,确定我省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技术目录;制定我省重点开发的新产品导向目录。
  3.由省环保局牵头,省级贸委配合,制定和完善我省经济建设项目的环保政策和相关法规。
  五、研究并提出确保经济建设项目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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