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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
  (五)经产权主体批准让渡的部分所有者权益。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股金来源:
  (一)本条第一款所列职工持股会股金的5项来源;
  (二)国有企业终止时职工的安置费。
  第九条 职工持股会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四)、(五)项构成;个人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一)、(二)、(三)项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暂设国有股。集体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四)、(五)项构成,所有权为企业持股职工共同拥有;个人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一)、(二)、(三)项和第二款中(二)项构成;国有股由职工未购完的国有净资产转股额构成。
  职工持股会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经批准,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经营者责任股。
  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一般中小企业,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经营者可集体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
  第十条 持股职工应缴纳的现金,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清。持股职工收入较低的,以及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国有资产数额较大、职工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在3年内付清,但第一次付款不得少于40%。暂未付款的部分,职工可以用现金和未来收益逐步缴纳,未付清以前,应向职工收取一定的利息。暂设国有股的,可将国有股股权逐步转让给职工。
  经产权主体认可,职工(包括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可以用管理技术、技术技能、科技成果等作价入股。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第八条第一款(二)、(三)项构成的个人股,以及集体股的70%--80%,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厂龄、职务(岗位)、职称(技术等级)、贡献、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将收益权和表决权配送给职工,初次配送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才可施行。
  配送给职工的股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个人的实际出资。
  集体股的20%--30%作为预留股。预留股及其收益主要用于出售给新参与持股的职工、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引进管理技术人才、设置经营者责任股。其中,用于奖励特殊贡献的人员和设置经营者责任股的,可先配送收益权,连续3年完成经营目标的,可将收益权逐步扩大为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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