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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由企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注销改组前的企业。登记注册时,可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名称。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由本企业参与对企业投资入股的职工(以下称作会员)组成。职工持股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由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理事长,理事长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可由工会承担。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推荐职工持股会的股权代表依据法定程序进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对会员股权进行日常管理;
  (四)根据公司年度分配方案统一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五)管理职工持股会预留股份和备用金;
  (六)办理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职工持股会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职工持股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本总额和股权设置;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出资和转让股权规定;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
  (五)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六)内部管理方式;
  (七)章程修改;
  (八)解散理由与清算;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参照公司制企业,设置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试行一股一票,或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具体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
  第八条 职工持股的股金来源。
  职工持股会的股金来源:
  (一)职工交纳的现金(包括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经财政、劳动等部门认定的企业历年应付工资结余和应付福利费结余;
  (三)职工承担企业债务换取的资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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