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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
 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8]155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系。

            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的新型分配体制,实现工者有其股,使职工成为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体,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规范职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工持股,是企业职工通过合法形式,组成职工持股会或以独立出资人身份对企业投资,持有企业的股份,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通过筹集职工的出资和其他资金,组成职工持股会对企业投资,实现职工持股。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组建的职工持股会,一般只对其子公司持有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实现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职工持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自愿出资、认股的原则;
  (三)按股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则;
  (四)股本保全、不得退股的原则;
  (五)股本不计息,无利不分红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职工持股会,需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经贸委或企业改革部门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同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国家未下发正式规定前,暂登记为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国家下发正式规定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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