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失效]

  第九条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在项目申办者提交的文件齐全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和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
  第十条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项目实行直接登记制:
  (一)外资企业;
  (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
  (三)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
  实行直接登记制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项目申办者提交的必备文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项目中属于行业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的,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变更投资合同和企业章程主要条款的,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齐备合格的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对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保护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外商及外籍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和企业驰名字号等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水、电、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在接受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享有与省内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