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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在本省投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的行为,促进外商投资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外商投资管理工作。
  省计划、经济贸易、外经贸、外事、建设、环保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外商投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商根据国家和本省颁布的投资指南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主选定投资项目。
  鼓励外商在下列领域投资:基础设施、农业、生物和矿产资源开发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产业、安居工程和环保产业。
  第五条 鼓励外商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开发。外商可以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也可以选择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可以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对引进外资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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