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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失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使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有效证件和标志,并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规费。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经营项目、名称的,应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八条 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定线客运和包车客运。
  经批准经营客运的单位和经营者,驾驶员必须符合驾驶客车的资质条件,车辆必须符合车辆技术要求,悬挂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并随车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班车客运和定线客运的线路、班次、站点、以及申请停班、撤线、延期和缩短线路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权限审批。
  出租汽车必须安装统一的出租标志灯饰,车内安装计程、计费器和空车待租标志。
  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必须按核准的费率在车站、车内标示经营的票价表,给足旅客有效客票,不得乱收费。除车辆因故障或驾驶员因急病以及道路中断不能继续行驶外,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给人运送,确需更换车辆或转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经营者更换车辆,使旅客由高档车改乘低档车时,客运经营者应补给旅客差额票价。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包车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线路行驶,未经包车人的同意,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中不准甩客,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按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者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丢失、损坏的,由经营者按有关规定赔偿。
  旅客必须将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规定,由于旅客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车辆损坏的,应当由过错旅客负责赔偿。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 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零担、特种、集装箱、冷藏保鲜、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以及搬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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