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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注册机关)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按照本条例给予保护。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园艺植物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一)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已经境外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依法认定为园艺植物新品种的。
  第七条 境内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境外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以及该品种照片等证明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外文技术资料和法律文件应当附中文译文。提交申请文件同时缴纳申请费。
  申请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一个园艺植物新品种只能注册登记一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品种申请注册登记的,给予最先申请的人注册登记。
  注册机关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申请日。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注册申请,注册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注册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已受理注册申请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告。
  已受理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注册机关给予注册登记,发给注册登记证,予以公告,并通知注册登记人缴纳年费;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
  对注册机关不予受理注册申请的决定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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