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不同执法岗位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合格后颁发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对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要按照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贯彻实施这些基本法律的有关制度。
(四)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的责任具体化,层层分解到执法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定期开展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评议和考核。
(五)完善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逐步建立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职责,使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逐步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各级政府要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审查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各级复议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审理复议案件。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审计、监察、财政等执法监督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切实做好相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案件督办、行政处罚统计、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违法执法造成严格后果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施处罚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廉政、勤政、高效,保障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正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