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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设置职工个人股,并可根据情况设置职工共有股、法人股等。股种的设置由企业出资人协商议定。对部分企业改制前未能转让、出售完的国有资产,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
  鼓励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投资入股。职工出资购买企业的净资产,或用现金及其他资产入股,形成职工个人股;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原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奖金可作为职工个人股;原企业向职工集资归还集资款本金的,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也可转让为职工个人股。允许和提倡经营者与职工以同等方式、同等条件出资购买较多股份,以强化经营者的风险责任。
  职工共有股可由原企业福利基金、公益金等的历年结余部分,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后形成。职工共有股归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职工共有股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
  社会其他法人投资形成的股份为法人股。鼓励国有小型企业向其他各种性质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出售或转让企业净资产,鼓励各种性质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整体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及投资控股、合股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关于企业历史债务负担
  企业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根据中介审计或资产评估结果,经过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改制时一次性按规定处置企业的资产损失。
  亏损国有小型企业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六、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所需的养老保险金可从企业转让收入或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划交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职工,本人可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继续缴纳保险费,改制前缴纳部分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为其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凡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其它社会保险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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